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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11:30:00

離婚公屋租戶住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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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處在2015年發表的專題研究,香港的離婚數字持續上升。在處理離婚公屋住戶的住屋安排,房屋署視乎個別情況,靈活處理。為免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或影響他們修好的機會,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

 

當辦妥離婚手續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聯絡。房署職員會安排面談向離婚住戶講解有關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政策。

 

如戶主夫婦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為顧及子女的住屋需要,房署通常會將公屋租住權撥歸獲法庭判予子女管養權或可與子女共住的一方;又或取得所有認可住客同意共住的一方;而單身的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

 

未獲得租住權的一方,倘無法另覓居所,而又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包括入息、資產、無擁有住宅物業等條件),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以解決即時的住屋需要;及可 透過單身人士登記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三年為限。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申請離婚的個案涉及的法律訴訟程序需時很長,而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帶著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急切需要居所,房署會按社會福利署的推薦,以體恤方式處理他們的暫時住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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