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已經離了,為何雙方依舊生活在同一屋簷下?很不幸,接受本中心個案服務受眾確實反映著這個令人費解的現象 — “離婚同居”。
香港法庭服務和設施的綱頁(1)清楚說明了申請離婚的理由: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然而,大多數的離婚夫婦是以分居為由申請離婚(2)。當然,分開生活所指是兩人在不同的住所生活。至於法庭會否接納兩人同一屋簷下,卻分開生活也是 “分居” 呢?便要視乎他們是否確實生活儼如兩伙人家,並無任何生活上的合作,如吃飯、清潔、家務、洗熨等。(3)
當然,面對著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兩人理應分開,居住在不同地方。可惜的是,當其中一方,例如一直都是全職家庭主婦,因為沒有工作收入,無法負擔 現今昂貴的私人樓宇租金,是無法攜帶子女離開的。除非有工作收入的另一方願意遷出,又或給予對方足夠的生活贍養費遷出,否則,這對面臨著「婚姻已破裂至無 法挽救」的男女,便被迫繼續同一屋簷下生活了。他們唯有在申請離婚時,向法庭說明他們是「儼如」兩伙人家地生活吧。
如離婚夫婦在申請離婚時已有自住物業,當離婚令頒出,便可解決了資產的爭議,從而處理離婚後的居住安排。最困難的情況,便是基層公屋家庭,是誰決定 哪一方遷出公屋單位呢?法庭?房署?抑或最終都要由離異夫婦自行協商?假若情況一直膠著,他們離婚後也要繼續儼如兩伙人家地生活了,可以想像這是何等痛苦 的境況;此狀況也容易讓衝突再度醞釀成同居暴力。
香港受離婚影響的人口的經濟狀況比一般香港人差(2),所以著實有不少離婚人士,寄望公共房屋的安排。因此有需要考慮(2)如何加快有條件體恤安置的審批, 及為有需要但未合資格的家庭提供其他臨時住屋,以免一些未解決的問題(如家庭暴力)進一步惡化。
參考資料:
(1) 香港法庭服務和設施的綱頁: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divorce.htm
(2) February 2014, “The Phenomenom of Divorce in Hong Kong”, The Hong Kong Jockey Club Centre for Suicide Research and Prevention –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3) 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 2014) 家事調解實務與技巧, 第二章: 香港婚姻法及調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