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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2022-02-11 03:24:00
日報

每年新春都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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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新春都犯法

踏入虎年,先祝大家和動物都身體健康,笑口常開,頭盔常載──是呀,小心說話因為怕得罪人。但有些事明明有違法理,也不合人情,如果避而不談,不如歸隱深山!?

在香港,有種罪行是每年在同一時段,同一些地方發生。又是同一班人干犯卻同時一定可以逍遙法外!大家猜對了:每年春節在新界地方都有人連續幾日無節制地燒炮仗放煙花玩穿雲箭!而他們都知道這是犯法的。根據香港法律第二百九十五章危險品條例第六條,非法藏有煙花爆竹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因為這些炮仗煙花均列入為爆炸品或危險品,任何人在沒有申領牌照而管有、保管、轉運或使用或發放均屬違法!

但奇怪是,每逢春節新界大小村落都有人此起彼落的燃放爆炸品,我沒有數據知道當中究竟涉及多少數量的火藥,但我相信所有炮仗加起來應該是一個規模不小的火藥庫了。而這些爆炸品又如何順順利利的年年如是走私到港?這真的不對香港的治安構成任何威脅?那又為何警方不落力執法? 這實在耐人尋味。從政府資料顯示,每年只有幾宗因燒炮仗被罰款一千幾百的案例。但這些每年都在同一時段同一些地方出現的罪案,究竟執法有何困難?

有人會罵我小題大做。但我想問,究竟燒炮仗有甚麼必要性,可以合理化這種年年都把社區動物嚇得半死心臟病發衝出馬路被撞等等傷害動物的行為?就撇開動物福利不說,如果政府認為管有並使用炸藥是無傷大雅,那為何不更改法例,賦予某些人有這種危險的特權?有法必依,不是我們政府鐵一般的宗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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