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古喵喵》涉嫌重複清晰展示煙草產品和品牌。(動畫截圖,品牌名經《am730》處理)
假設你是本地資深律師,你認為《尼古喵喵》有違反《吸煙(公眾衛生)條例》嗎?
說過了,垂直專業AI應用Harvey,是律師的「AI高級associate兼文件審查助手」。高達2億多美元的市值,反映高度知識及文字密集、專業門檻及人力成本高的行業,人工智能有其比較優勢。
法律問題:前幾天一個台灣動漫串流平台在社交媒體表示:「近日動畫瘋接獲相香港衛生署來函,函文指出本季新番『尼古喵喵』內容已違反香港法例371章《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中有關在網路上傳播『吸煙產品廣告』之相關項目(13條B項與14條)。為此,我們須配合當地法規及香港衛生署要求,即日起中止『尼古喵喵』在香港地區的播送。對於本次狀況,我們感到非常遺憾與抱歉,在此向香港當地用戶致上最誠摯的歉意。」違反《吸煙(公眾衛生)條例》?先生聽聽Grok的分析:
「我認為《尼古喵喵》並不構成《吸煙(公眾衛生)條例》下的『吸煙產品廣告』,因此不違反相關規定。雖然條例第14條對『吸煙產品廣告』的定義相當寬闊,涵蓋描劃或提及吸煙的內容,且第13B條禁止將此類廣告置於互聯網上,但第14(1A)條明確規定若目的是勸阻吸煙,則不視為廣告;而該動畫以極度醜惡、頹廢、令人反感的方式呈現主角的煙癮日常,本質屬諷刺與反面教材,客觀效果亦是勸阻而非推廣。再者,法例原意針對商業宣傳,而非將整部敘事藝術作品定性為廣告,否則會過度限制創作自由,與過往大量含吸煙鏡頭的影視作品從未被全面下架的執法實踐不符。衛生署的行政要求屬進取詮釋,尚未經法庭檢驗,若挑戰成功機會甚高。」
人工智能最後補充,衛生署目前的做法屬行政壓力,而非已確立的法律結論。如果平台或權利人正式挑戰,法庭很大機會會採納第14(1A)的「勸阻目的」例外,或認為整部作品不屬於「廣告」範疇。
我當然知道,Grok不是Harvey,而即使Harvey亦不是律師,更不是法庭。然而,衛生署目前的做法也不是已確立的法律結論。作為經濟學者,規管與法律都是消費行為的局限條件,因此我們的認知比一般市民多,而我們亦知道衞生署今次的做法沒有外國先例可循。
價格理論的分析,衛生署一個決定,一夜間令《尼古喵喵》街知巷聞。不要誤會,我不是說這決定是替《尼古喵喵》賣廣告,但客觀效果是勸阻還是推廣?唔使審,Netflix的《尼古喵喵》至少多了我這個好奇的觀眾,市場答案等後續排名便能確認,皆因衞生署稱今次行動是回應公眾投訴,但吊詭的是Netflix未有像台灣動漫串流平台般即時把影片下架,情況就如香港控煙加辣,本地煙民便到大灣區吸個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