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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出版:2026-Jul-02 04:00
更新:2026-Jul-02 04:00

黃百鳴事件的技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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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百鳴內幕交易罪成判囚5月。(中通社)

黃百鳴內幕交易罪成判囚5月。(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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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百鳴事件是由一連串的低級錯誤所構成。第一是最基本的,當然是他根本不應犯罪,第二是他出售天馬影視(1326),是一單4.86億元的交易,而他的案件涉款,不過是900萬股,200萬元投資,獲利103萬元的事,兩者的獲利相比,實在太過微不足道,划不來。

就我所知,所有做交易的大老闆,絕對不會如此「偷跳」,皆因這是有失身份。

其次是,天馬影視的成交很小,這次的突然大成交,其後又有重大交易,這必然會引起證監的調查。而以現在的系統,後台一按電腦就知,根本不用出信詢問,這實在太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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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用妹妹的身份去買股票,連人頭也不用,這實在太明顯了。理論上和技術上,妹妹可以辯稱不知此事,假如黃百鳴本人和董事局堅稱妺妹從不知情,買入只是巧合,一人一把口,證監會也吹他唔脹又掹他唔長,就算是告,也睇官信邊個,因沒有確實的證據。

但是,有入款的銀行記錄,這就幾乎斷正了。不過,這只是妹妹的問題,而不是黃百鳴的問題。相對而言,妹妹因內幕消息而買股票,相比起黃百鳴的監守自盜,罪名是輕得多。

但是,有信息記錄,則這又佐證了事件。技術上,講電話,沒有記錄。當然,證監可以根據信息收發的時間,對比買賣股票的時間,去推定此事,不過也有閱後即焚的Telegram。粗疏點,只要在事後刪除信息,雖然可以技術回復,或者雲端找回來,但畢竟是麻煩了一步,除非極度嫌疑,否則不會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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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證監會沒有控告黃的妹妹,可以相信她必然是乖乖合作,交出電話,說只是依話行事,完全不知事件的來龍去脈。

控告後,第一時間不認罪,是正確的,皆因一旦認罪,馬上還柙監房,等候審訴過程超過一年,隨時長過刑期,這就吃虧了。

可是,審判時他卻應該即時認罪,皆因證據確鑿,不如博取認罪減刑,不知為何會愚蠢地選擇了不認罪,是他抑或是律師的判斷。幸好他有公職和多人求情,只判刑5個月,申請保釋上訴卻又是另一愚蠢,8日後,他主動取消保釋,快快坐完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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