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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出版:2018-Apr-06 06:00
更新:2018-Apr-06 06:00

私控U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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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法覆核王」(如以成者為王、敗者為寇作準則,應稱為司法覆核寇更準確)之稱郭卓堅又有新猷,今次是按《裁判官條例》第14條入稟裁判法院,以私人身份檢控前特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按《基本法》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裁判官條例》等本地法例,律政司司長操控刑事檢控大權,一旦作出檢控決定,即使有關決定被質疑於法理不合,由於被告人可按其後有關刑事程序本身,在審訊前(甚至特別情況下在審訊期間)提出「終止程序」申請。一旦申請被駁回,也可即時就該「終止程序」提出中段上訴(interlocutory appeal),因此雖然原則上律政司司長不檢控決定可被司法覆核,惟法院一般不會受理。

相反,假如律政司司長決定就某人或某個案不作檢控,有關決定同樣可被司法覆核,而且由於不檢控即不會有相關刑事程序,對不檢控決定有合理質疑公眾人士(最主要當然是權利受損或案件中苦主),只可選擇申請司法覆核途徑,要求法院覆核律政司決定。

惟因公眾人士可循上述私人檢控程序,向裁判法院提起屬該法院司法管轄權範圍內案件,包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所謂「普通法」(即沒有成文法例所訂明)罪名,因此法院在考慮應否受理挑戰律政司司長不作檢控決定的司法覆核申請時,也會審視私人檢控程序,在一般及該案件情況下,是否實際可行。

早前有傳律政司經考慮外判大律師意見後,決定不就UGL事件檢控前特首。政府隨即否認,除了按事實以正視聽外,會否亦有避免司法覆核風險考量?

就郭先生私人檢控程序,律政司當然有權隨時向裁判法院申請接管有關檢控;假如有證據顯示私人提出檢控是基於不恰當動機,裁判法院亦可終止有關程序。

不論是為要應付已發生私人檢控或潛在司法覆核風險,律政司已處於相對被動地位,恐怕亦難得過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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