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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17:44:00

【內地修法】冒名頂替讀大學擬定為犯罪 最高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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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戰高考後入讀心儀大學,是內地眾多學生的人生一大目標。(中新社)

決戰高考後入讀心儀大學,是內地眾多學生的人生一大目標。(中新社)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今日亦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二審。由於冒名頂替讀大學「偷走他人燦爛人生」的事件近年頻頻曝光,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均屬犯罪,最高判有期徒刑3年;組織、指使他人實施者,從重處罰。

二審稿又規定,年滿12歲、未滿14歲人士,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者,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負刑事責任。新規定將填補未滿14歲人士殺人後免刑責的漏洞。

保護未成年女性方面,二審稿新增「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14歲、未滿16歲女性發生性關係,不論對方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判有期徒刑3年或以下,情節惡劣者,最高判有期徒刑10年。「姦淫幼女犯罪」修改為,姦淫未滿10歲幼女或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況,適用更重刑罰,即最少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二審稿同時就近年跨境賭博違法犯罪嚴重致大量資金外流等問題,加強處罰力度,包括增加「境外賭場人員組織、招攬我國公民出境賭博犯罪」等。禁止銷售及食用野生動物亦擬納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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