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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7:00:00

【國歌法】警發內部指引 搜證可參考社交媒體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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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條例》今日刊憲生效,警方發出內部執法指引,說明執法時要注意的事項。據了解,警方主要就《國歌條例》第6條「不當使用國歌的罪行」及第7條「侮辱行為的罪行」執法。

《國歌條例》列明國歌不得用作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據悉指引提到,公眾場所並不局限於案發時公眾有權或獲准進入的場所,即使是被私人派對「包場」的餐廳,仍可能屬於「公眾場所」。不過,指引提到當中並無禁止市民使用國歌作為手機鈴聲,或禁止街頭演唱國歌,只要鈴聲使用者或街頭表演者,無違反條例中的「侮辱國歌行為」,就不構成犯法。

另外,指引列明決定是否違法時,必須具備「侮辱國歌」的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並明確指出有關行為是「公開及故意」或「故意」作出。據悉,警員搜證時可參考涉事人案發前,有否事先公開在社交媒體表明,有意圖侮辱國歌;而案發時的語言、聲音、動作及身體語言亦屬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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