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政府長期在立法會大樓記錄議員行蹤的做法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其後許智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就私隱專員對其投訴的決定提出上訴。
上訴關乎私隱專員於2018年4月作出不繼續處理許的投訴之書面決定, 而決定的原因是私隱專員認為政府的有關做法,並不構成違反 《私隱條例》 附表1內所載的保障資料原則的任何規定。委員會昨天頒下判詞,駁回許的上訴。
委員會的決定反映許智峯於上訴中提出9項上訴理據均被駁回。總括來說,委員會同意政府紀綠議員行蹤關乎合法的目的及合乎公眾利益。立法會議員亦應合理預計其於立法會大樓內公眾地方的行為會被紀錄。
委員會的決定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包括政府執行通傳應變職務時並無違反就收集個人資料與其目的的相關性和沒有超乎適度,委員會亦確認收集資料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與其保留、使用等均合乎相關的資料保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