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吳偉峰在區域法院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資料圖片/圖非涉事警員)
現年29歲的時任男警涉於兩年前調查一宗強姦案時,獲悉律政司決定不作檢控後卻向疑犯誣稱已為他「拆掂咗」,向對方索取6萬元聲稱以換取女報案人不追究,該名疑犯最終報案。男警今日(23日)於區院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辯方求情指,男警是因對疑犯不獲起訴感到氣憤,「一時諗歪咗」,在沒事先與投訴人商討情况下,自行決定代她向疑犯索取補償。暫委法官黃士翔斥被告出於一己私欲犯案,即使是以自己方法執行心中正義,亦有其嚴重性,並影響警隊聲譽。法官決定先提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至3月10日判刑。
不忿涉強姦案疑犯不被起訴
29歲被告吳偉峰,承認於2024年4月26日至2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警員,在調查一宗強姦案中,無合理辯解下刻意行為不當,向男疑犯X謊稱受女受害人Y向X索取港幣6萬元,以便Y作出不追究該案件,企圖誘導X向被告交出港幣6萬元。他另被控一項企圖欺詐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案情指,案發時吳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他在2024年1月起調查一宗強姦案,該案疑犯為19歲男子X,投訴人為16歲女子Y。2024年2月1日,警方與X進行警誡錄影會面,X保持緘默。吳於同年3月26日前往X的住所拍照取證,他其後告訴X案件的發展會對X不利,因為法庭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偏向相信女性投訴人的證供,着X應聘請律師。
求情稱想為女方索償 事前沒與對方商討
同年4月25日,律政司建議警方就該宗強姦案不對X提出檢控,翌日下午起,被告透過WhatsApp聯絡X,聲稱已為X「拆掂咗」強姦案,並虛假地向X表示,X向Y支付6萬港元,Y才不再追究。被告稱,Y須於3天後回覆律政司,故他要求X立即付款,可向家人求助。X把事件告訴父親,於同月28日報案,其間被告仍催促X付款。被告於同月29日被捕。
辯方求情指,吳任職警員,月入逾4萬港元,並呈上19封嘉許信及包括上司撰寫求情信。辯方指吳2017年入職警隊,紀錄良好,當時因案件調查已久,惟律政司決定不起訴X感不忿「一時想歪」,想為Y索賠,惟未有與她商討便自行做決定,吳的上司亦指相信被告不會為金錢而做出「愚蠢的事」。法官表示吳為一已私慾犯案,即使他是為執行心目中的正義,但他事後有催促X付款,並非一次就知錯,認為本案有其嚴重性。辯方稱,被告已明白其行為影響到警隊,他已失去工作及為此付出代價,望法庭考慮被告過往的表現和抱負,給予被告回饋社會的機會。
案件編號:DCCC 1167/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