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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Mar-16 17:36
更新:2026-Mar-16 17:36

警長2019年太古站遭示威者扯跌受傷 獲判42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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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2019年太古站遭示威者扯跌受傷,獲判42萬元賠償。(美聯社資料圖片)

警長2019年太古站遭示威者扯跌受傷,獲判42萬元賠償。(美聯社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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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1日反修例示威期間,有示威者在港鐵太古站集結。一名電腦軟件工程師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經審訊後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3個月,而一名警長遭其扯跌受傷,故入稟區域法院索償。法官羅麗萍今午頒下判詞,指警長誠實坦白及沒有誇大傷勢,並積極面對事件和接受治療,裁定被告須向警長賠償共約42萬元,並須支付利息和原告訟費。

原告黃銘源(49),任職警務處警長;被告文城康(案發時23)。被告缺席聆訊,案件在被告缺席下開審。判詞指,被告從未出庭或呈交任何證據,也沒有提出抗辯,因此法庭於2024年已裁定被告須對原告負上法律責任。原告原索償約80萬元,但因已收取僱員補償,故僅向被告索償共約5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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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費用共約10萬元

判詞續指,事件導致原告身體多處擦傷,右膝韌帶扭傷及半月板創傷較為嚴重,須接受手術,並受到精神心理損害,現時身心情況大致正常。考慮相關案例及通脹後,羅官認為就原告所承受的痛苦與生活樂趣損失,賠償金額應為32萬元。私家醫療、交通費及補品等雜項費用方面,雖然原告未能提供交通費和補品的單據,但考慮到索償金額尚算合理,遂接納2萬元為合適賠償額,總賠償雜項費用共約10萬元。

案件編號:DCPI222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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