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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Mar-24 04:00
更新:2026-Mar-24 04:00

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修訂刊憲 拒交被檢取電子設備密碼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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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要求指明人士提供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而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違法。

執法人員要求指明人士提供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而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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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6年,政府再次刊憲修訂實施細則;當中賦予執法機關更多權力,若指明人士,拒絕提供被檢取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碼方法等,即屬犯罪,最高判囚一年及罰款10萬元;政府強調改動符合《基本法》,不影響一般市民生活。

政府昨公布,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43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已就《修訂細則》刊憲,並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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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加入多條條文,執法人員檢取、檢查的電子設備,可要求指明人士如擁有或管有該電子設備的人,或被合理懷疑已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而受查的人,提供相關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若對方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最高可判罰10萬元及監禁一年。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最高可判罰50萬元及監禁3年。

現時實施細則第2(3)條,律政司長、保安局長或警務人員,可按照附表3所訂,可行使權力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新修訂下,海關人員獲賦權賦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物品擁有人或相關人士可於60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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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列明,警務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指明的「危害國安」訊息,如任何人發布上述訊息,處長經保安局長批准下,可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在指明期限前移除該訊息,或對其作出禁制。

政府指,今次制定《修訂細則》,是汲取過去多年實踐和執行經驗,完善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及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進一步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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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又強調,《修訂細則》中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訂立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及就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於今日舉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介紹修訂內容。

保安局長鄧炳強則表示,修訂是港特區履行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一步,是築牢國家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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