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賣家涉以3萬元賄地產代理圖免佣15.5萬,判緩刑3年罰款5000元。(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兩名物業賣家,控告二人在放售一個住宅單位時以30,000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要求對方豁免他們向地產代理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其中一名被告今日(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入獄6個月,緩刑3年,以及罰款5,000元。
被告梁紀茗(48歲),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案情透露,梁紀茗於案發時委託了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放售大嶼山一個住宅單位。他與中原地產簽訂的「放盤紙」訂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後向中原地產支付物業成交金額的1%作為代理佣金。
地產代理拒絕受賄
中原地產一名地產代理其後為單位成功物色潛在買家,並通知梁紀茗對方擬以1,550萬元購入其單位。根據已簽訂的放盤紙,成功交易後梁紀茗須向中原地產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地產代理其後安排買賣雙方於2023年12月24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梁紀茗承認於2023年12月23日,即買賣雙方原訂簽署臨約前一天,向該名地產代理提供賄款30,000元,以豁免中原地產向他們收取買賣交易代理佣金。該地產代理拒絕受賄,並即日向中原地產匯報事件。
案中另一名物業賣家謝慧羚(34歲),同被控上述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她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時沒有答辯,案件押後至7月3日再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