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署技工不滿投訴無人理連燒4層垃圾房,判囚2年。(資料圖片)
一名技工疑因不滿管理處不理會其投訴,遂到4層垃圾房內燃燒紙張,案件今日(1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練錦鴻指,即使被告面對不如意的事,也可以合法方式處理,斥被告行為不成熟及自我約制力不足,罔顧他人安全,終判囚2年。
被告陳家俊(27歲),水務署泵房機械技工,承認4項縱火罪,指他於2024年8月4日在鑽石山啟鑽苑啟慈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20樓垃圾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另於同月11日,分別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19樓、18樓、11樓垃圾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指,上址20樓的住客於8月4日許聞到燒焦氣味,檢查後發現垃圾房有垃圾在燃燒,消防到場撲熄火種。同月11日,保安清晨巡樓時分別在19樓、18樓、11樓的垃圾房發現火種,報警後消防到場後撲熄,垃圾房的瓷磚和牆壁都被燻黑,事後維修費用需3萬元。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拘捕居於21樓的被告,他在警誡下稱曾多次就屋苑處理垃圾不妥的問題向物業管理處投訴,惟投訴無門,故到涉案樓層的垃圾房燃燒紙張,以表達不滿以引起注意,並想以此迫管理處處理問題。
較執著衛生問題 用錯方式表達不滿
辯方求情指,被告對衛生問題較執着,知道用錯方法表達不滿,心理報告顯示,他沒有精神問題,有悔意且願意接受輔導改善情緒。練官指,被告年少喪父,讀書時遭遇欺凌,其背景雖令人極為同情,但他犯案源於他自我約制力不足,因為不成熟和為洩忿犯案,罔顧他人安全。上訴庭指出,縱火案後果堪虞,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練官續指,社會上不少人都對身邊的環境或人有不如意之處,但這並非可以大膽妄為、做危險行為的原因,理應在合法的情況下行事,終判囚2年。
案件編號:DCCC 1512/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