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安申請延後開業主大會遭駁回,土審處稱無相關司法管轄權。(資料圖片)
宏福苑247戶業主在4月29日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押後召開業主大會。土地審裁處法官林展程今日(2日)頒布判詞,裁定並無司法管轄權批准延展時限,駁回延期開會的申請,但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合安在入稟狀提出,就5月13日或之前通知開會及6月13日或之前開會期限延期。判案書指出,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的權利是法定權利,使業主有機會聚首一堂,就建築物管理等事宜獲得資訊、討論、商議及作出決定。若這項權利要具有實質意義,會議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召開及舉行。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書面要求後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45天內、即最遲6月13日舉行業主大會。法官指出,《條例》沒有片言隻語提及時限可以更改,也沒有提及審裁處或任何其他法庭,具有改變時限的任何司法管轄權,合安應盡快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
案件編號:LDBM74/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