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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Jun-05 16:07
更新:2026-Jun-05 16:07

休班女總督察酒後中大醫院鬧事罪成上訴 質疑病房非公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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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女總督察酒後中大醫院鬧事罪成上訴,質疑病房非公眾地方。(資料圖片)

休班女總督察酒後中大醫院鬧事罪成上訴,質疑病房非公眾地方。(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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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總督察被指酒後大鬧中大醫院,情緒激動下與警員拉扯,事後被裁定「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傳票控罪成,被判囚15日,緩刑兩年。她就定罪提出上訴,案件今日(5)於高等法院聆訊。暫委法官張潔宜聽畢陳詞押後裁決。

上訴人為葉文儀(被起訴時53),答辯方為律政司。被票控於2023年10月22日上午6時25分至7時42分,在沙田香港中文大學醫院7樓,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她審後罪成,被判囚15天緩刑兩年。

事發時談吐正常 行為不似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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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稱,涉案走廊處於一道閘後方,屬私人地方,只有職員有門匙卡。即使是病人家屬,也須經過病人同意才可獲授權進入,並由護士開門,而獲授權人士並非以公眾人士身分進入病房,可見無足夠證據指該處是公眾地方。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誤解走廊位置,以為是位於閘內。另外,事發時上訴人曾問在場警員「點解你咁對我」,顯示她只是在維護自己的權利,其談吐正常、行為不似醉酒,而原審裁判官錯誤裁斷上訴人醉酒和行為不檢。

答辯方稱,涉案走廊是公眾或私人地方並非本案重點,法庭需要視乎醫院當時的狀況。而且病人的照顧者毋須門咭或登記便可進入病房,一般人只需按門鐘便可入內,毋須受邀,原審裁定為公眾地方並無犯錯,無論是公立醫院或私營醫院,都不會影響這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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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HCMA4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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