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籲公開非禮案事主資料判囚兩周,30歲男上訴得直改判緩刑兩年。(資料圖片)
一名男子前年在網上平台發文,要求網民披露受匿名令保護的非禮案女事主個人資料,被判囚2個月,但他不服刑罰過重提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今日(10日)頒判詞指,涉案留言只吸引了6個「讚」,女事主個人資料最終沒有被公開,最終裁定上訴得直,改判囚兩個月,緩刑兩年。
上訴人陳奕霖(30歲),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判囚2個月。他其後提出上訴,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拒絕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拒絕接納上訴人情況屬一時失言,認為本案判刑明顯過重,與另外兩名同帖同罪被告的判刑存在極大差異。
留言只吸引了6個「讚」
張官頒下判詞指,裁判官須詳細考慮案情、受害人情況、公眾利益及阻嚇需要,最後才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因此拒絕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並非有錯。張官認為,上訴人不是在不知情下偶然及碰巧發布留言,亦非在與他人閒談時一時衝動說出有關說話,強調本案挑戰及干擾法庭執行公義,影響公眾利益、法治及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防止同類行為,認同即時監禁是適當的判刑選擇。考慮到上訴人認罪、有良好背景、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涉案留言只吸引了6個「讚」、沒有證據顯示其留言引致其他人回應等,認為可考慮以緩刑方式處理,最終裁定上訴得直,改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
案件編號:HCMA315/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