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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Oct-08 18:19
更新:2026-Oct-08 18:19

核數師涉屯馬線車廂非禮女子罪脫 官指未能完全穩妥接納事主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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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數師涉屯馬線車廂非禮女子罪脫,官指未能完全穩妥接納事主證供。(資料圖片)

核數師涉屯馬線車廂非禮女子罪脫,官指未能完全穩妥接納事主證供。(資料圖片)

一名核數師涉於2024年在屯馬線車廂內非禮一女子,他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案件今日(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陳志輝稱,事主首次錄口供時無提及部分事件細節,包括事發時她與被告的距離等,法庭未能確定事發經過,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力恆(47歲),報稱核數師,被控於2024年8月2日,在何文田站與紅磡站之間屯馬線某車廂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X審訊時供稱,站在車廂時感覺到有人從後用手背觸碰她的臀部,她轉身後只見被告,認為是被告摸她。被告自辯指,在車廂內步行時X無故擋路,X又用手機對着他拍攝,因此瞪住X,X說如果再瞪住她「就可以告到非禮」。

部分細節僅在後來錄取的口供出現

辯方指,X於事發日錄口供,兩日後警員要求再錄口供時,X指不想回憶事件,也不想花時間在警方的調查上,但堅持追究。後來警方指證據不足,X於去年2月要求繼續調查,同年6月警方要求X錄第二份口供。裁判官裁決時指,X的首份口供無提及事發日她轉身後與被告之間的距離,以及觸碰她的物件的軟硬程度等,令人不明白為何X記憶猶新時沒有在口供中提及部分細節,卻在後來錄取的口供中出現。由於本案無閉路電視片段作為證據,也無其他目擊事件的證人,法庭未能完全穩妥地接納X的證供。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罪脫

至於被告的證供,裁判官指法庭不明白為何被告與X不相識且無過節,X卻突然攔住被告,因此認為被告的說法不合理,加上被告聲稱遭X指控後,為保護自己而拍攝X的照片,法庭不明白有何證據價值,不接納被告的證供,但由於法庭未能確定事發經過,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罪脫。

案件編號:KCCC 156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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