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稱從事會計業的41歲男子6月在高等法院內與他人發生爭執,期間他取出手機拍攝對方,其後被捕,被控一項「在法院處所作出記錄」罪。(資料圖片)
報稱從事會計業的41歲男子6月在高等法院內與他人發生爭執,期間他取出手機拍攝對方,其後被捕,被控一項「在法院處所作出記錄」罪。案件今日(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控罪,總裁判官蘇惠德判處罰款5,000元。
被告黎健諾報稱從事會計業,他沒有律師代表及親自行事。控罪指,他於6月22日在金鐘高等法院7樓15號法庭外,無合法權限而故意記錄法院處所或身處法院處所的人。
案情透露,當日被告有事須到高等法院處理,但他在7樓15號法庭外與人起爭執,期間被告拿出手機拍攝對方。其行為最終被發現,被告亦被捕且被起訴。
案件編號:ESCC 2434/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