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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04:30:22
日報

23條草案倡「行動限制令」規管保釋者 考慮人權狀況未擬用電子腳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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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 鄧炳強

鄧炳強(左)指,會重新考慮針對「潛逃者」限制措施的時限;旁為廖李可期。(蘇文傑攝)

立法會繼續馬拉松式全速審議《基本法》23條條例草案,明日大會原審議的發展局水務修例和兩個議員議案已相繼撤回,據指目標是縮短明日大會的時間,以讓路予法案委員會在周四加會繼續審議。法案委員會昨討論到向保釋被捕人施加「行動限制令」,當局認為措施可針對「踢保」人士,但在考慮到人權狀況後,現階段無意使用電子腳鐐監控保釋者。

審議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今日連續第五日繼續加開8小時會議,原定的4個小組委員會會議已改期讓路。草案提出,懷疑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被捕人,不論是否在須擔保情況下釋放,都可由警方向法庭申請施加行動限制令,包括須居住指明地方或禁止聯絡特定人士等。

潛逃6個月始取消護照被批太長

「A4聯盟」楊永杰建議條文「加辣」,考慮用電子設備監控保釋人士,如電子腳鐐,經民聯林健鋒亦指過往不時有獲保釋者潛逃,引述有市民認為應更嚴厲。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稱,考慮到香港的人權狀況,現階段未考慮要求保釋者戴電子腳鐐,又指「踢保」人士違反限制令最高可判監一年,相信某程度上已經可以堵塞以往風險,形容整體條文是「組合拳」。

草案亦列明「潛逃者」的定義,當法庭發出拘捕手令6個月後,當局便有權禁止他人向其提供資金或處理其資金、暫時吊銷執業資格和撤銷特區護照等。民建聯陳克勤指官員「菩薩心腸」,以「希望俾次機會你,等你返嚟自首」的心態對待涉違反國安案件的人士,形容有關疑犯比「殺人放火」更嚴重,建議縮短期限或直接刪除條文。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表示,相關措施影響很大,為公平起見要確認涉案者不會返港才能實施,鄧炳強其後表示會再重新考慮有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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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草案提到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再延長疑犯羈留期14日及限制諮詢律師,當局形容只是暫緩《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律政司長林定國強調,原意是希望限制被捕人藉諮詢律師為名,實質是通風報信、毀滅證據。

已完成審議89條條文

法案委員會昨已完成審議89條條文,明日大會原定的水務條例二讀、民建聯梁熙和醫療衛生界林哲玄的議員議案預告已撤回,意味只會處理口頭質詢和樓市「撤辣」法例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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