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立會暴動案,王宗堯等7人申請上訴許可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12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7人包括藝人王宗堯,向法庭申請定罪或刑期上訴許可,他們在原審被裁定暴動等罪罪成,判監4年7個月至6年10個月。
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審理,王宗堯的代表律師指出,王當日只是按請求,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將充電器交給正採訪的記者。律師續指王宗堯當日較遲時間才到場,只是短暫在會議廳逗留,沒有參與佔領立法會。代表律師認為法庭需考慮王宗堯當日參與合法示威後,才在晚上進入立法會,其心路歷程是否如原審裁決所指,是進入立法會鼓勵示威者參與暴動。
控方批評解釋荒謬
不過,控方批評王宗堯「交充電器」的解釋荒謬,指警方當日下午已發出紅色警示,呼籲在場的人離開,王宗堯仍然進入會議廳,在「暴動的中心」及「風眼位置」,無論逗留時間長短,都屬參與暴動。
至於另一名被告、「佔旺女村長」畢慧芬亦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她在原審時認罪。不過今日解釋自己患精神疾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當時不清楚暴動的定義。她提出自己喜歡穿黑衣,但穿黑衣不等於是示威者,又質疑原審法官沒有就她患精神疾病減刑。控方則指,畢慧芬認罪時承認曾手持兩米長鐵支在立法會內行走,及引領示威者離開立法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