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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06:00:00

代客探監終極上訴得直 法官︰朋友定義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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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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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提供「代客探監」服務的男東主及5名員工,透過報稱是候審囚犯「朋友」,到荔枝角收押所(圖)探監。6人在2013年時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公司東主及其中一名員工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昨頒下判詞指,應給予「朋友」一詞更廣泛定義,除是囚犯認識的人外,亦應包括按囚犯或其親屬要求探監的人士,裁定二人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懲教署表示,尊重法庭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及諮詢律政司意見,現階段不便評論。

 

上訴人為提供「代客探監」服務的曙光用品公司東主溫皓竣及員工關巧用,案情指,溫皓竣於2011至2012年期間,安排員工代客人到荔枝角收押所,報稱是候審囚犯「朋友」探監,被控串謀欺詐罪成。溫皓竣及關巧用等其中4名被告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指「朋友」定義必須是囚犯認識的人,駁回4人的上訴。溫皓竣及關巧用不服,向終院再提上訴。


法官指「朋友」應用廣泛定義
終院法官的判詞指,《監獄規則》規定,只有囚犯的「親戚及朋友」才可探訪,而案件爭議在於上訴人是否可定義為囚犯的「朋友」。法官指,應給予「朋友」一詞更廣泛定義,包括代客探監的上訴人,探訪的最重要目的是讓候審囚犯與外界聯繫,取得精神及物質支援,探訪人與囚犯不一定要相識,囚犯的親朋亦可能因某些原因未能親自前往探訪,只要這些探訪者符合3個定義,包括獲囚犯或其親朋委託、有合法的探訪目的,及囚犯願意接見,便可被視作是「朋友」,所以從在囚人士角度而言,代客探監的上訴人被形容為「朋友」是恰當,裁定二人上訴得直。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張達明對裁決結果感高興,認為容許代客探監可確保囚犯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相信裁決結果均適用於候審及在囚囚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亦歡迎裁決,認為可成為案例,並表示現時懲教署的探監制度下,已有足夠的靈活性及安全性,相信即使放寬代客探監亦不會對懲教署保安構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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