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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4 15:59:00

六四32|鄒幸彤涉煽惑他人參與集結上訴得直撤罪 官:控方未能確立集會禁令合法性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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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第十五次申請保釋再度被拒絕。(資料圖片)

涉煽惑他人參與六四集結罪成判15個月,鄒幸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資料圖片)

【15:55更新】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在2021年、即發生六四事件32年在社交媒體及報章上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早前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判監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另案分期執行。她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今日(14日)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原有定罪及刑期。控方隨即提出上訴。

上訴方早前指,即使警方最終不批准支聯會進行六四集結,亦不代表市民不可自行到維園,警方應尋求方法使集結可行,而非一刀切拒絕,故鄒幸彤是有權挑戰警方決定,而且鄒幸彤的文章並無呼籲他人去維園,反而可理解為呼籲他人到不同地方、甚至在家中點起燭光;至於控方的律政司一方回應指,從鄒幸彤的文章上文下理中,唯一的合理推論是呼籲他人到維園進行非法集結,又指若集會成功進行,預計將有4萬人參與,由於當時未有「安心出行」,屆時將難以追蹤病毒。

官:警欠考慮履行容許便利集會責任

法官張慧玲在裁決中指,當時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對集會發出禁止令,但根據公安條例,警方須採取適當措施,便利集會和平舉行,儘管組織團體曾表示,願意遵守任何要求,但警方沒有履行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以及沒有主動考慮限制入場時段、人數等條件,上訴委員會亦沒有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的可能性,因此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所以即使鄒幸彤的文章是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違法,裁定她罪名不成立,撤銷定罪及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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