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法院
居於柴灣漁灣邨的67歲姓李退休婦,在房署13次突擊家訪及1次預約家無人應門,加上調查期內,水電錶讀數低,去年4月被房署發出「遷出通知書」須收回單位。她向房署解釋會到元朗的狗場照顧流浪動物,場內欠義工,相關地點均與柴灣居所有一段距離,不時須在狗場留宿,強調仍有住屋需要,但房委會的上訴委員會認為她長期不在公屋單位居位駁回其上訴,退休婦遂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早前開庭後,法官昨頒判詞,裁定退休婦勝訴。法官強調,公屋資源珍貴,不容濫用,但本案案情獨特,亦關乎申請人權益,發還上訴委員會重新考慮,又指本案不應被視為任何具方向性的先例。
房委會的上訴委員會於去年7月就此個案進行聆訊,根據聆訊紀要,申請人已退休,領取綜緩;近十年全力照顧被遺棄或流浪動物;因房署職員通知她不能在單位養狗,她便在元朗覓地作狗場。但狗場欠缺義工,柴灣與元朗距離甚遠,她不時會留在狗場內休息。
她曾向3名委員組成的上訴審裁小組透露,已將財富全數捐出,絕對有住屋需要,渴望返回單位。惟兩名委員認為,客觀證據顯示她長期不在單位居住,鑑於社會對公屋的需求殷切,須將單位編配予有迫切住屋需要的家庭,3人小組2對1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