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行業會在即時通訊軟件成立群組方便「行家」溝通。
不少人在即時通訊群組回應組員提問分享資訊,但分享他人資料則要小心墮法網。一名的士行業從業員通訊群組的管理員涉因租車糾紛,在未經同意下披露一名群組內的士司機的個人資料,昨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涉嫌違反《私隱條例》,他獲准保釋。
被捕男子57歲,為一名的士行業從業員通訊群組的管理員,事主為一名的士司機。公署指,事主於今年4月加入該群組時,曾發送自己的的士司機證照片予該群組的管理員。至5月中旬,事主就其所租用的的士有否欠租與另一人發生糾紛,在同月下旬,有人在該群組發布了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並對事主作負面評論,包括指稱事主欠交車租及其他款項,更鼓勵該群組的成員向其他人轉發上述訊息。
公署指,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其中文姓名、手提電話號碼、曾租用的的士車輛登記號碼,以及一張屬於事主的的士司機證照片,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英姓名、照片及的士司機證編號等。
違例者最高可罰100萬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公署指,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犯罪,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