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近年出招打擊濫用公屋。(資料圖片/蘇文傑攝)
政府積極打擊濫用公屋行為,立法會今日三讀通過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多名議員發言支持。
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健波指,條例草案針對長期存在的濫用公屋問題,對蓄意濫用行為有實質阻嚇力。他説每宗濫用個案都會剝奪基層家庭上樓機會,有必要修例捍衛珍貴的公屋資源,保障基層市民住屋需要。他指委員普遍支持條例草案,亦要求政府訂明「嚴重濫用公屋」的定義,避免市民誤墮法網。
立法會議員謝偉銓發言支持修例草案,他舉例如果市民只是將公屋單位用作商業登記或通訊地址,或者間歇地幫一兩位學生補習、在家工作、作網上直播等等,性質上與當年很多基層家庭一家大小在單位內穿膠花、剪線頭幫補家計,沒甚麼分別。他同意不應禁止有關行為,以免對公屋居民自力更生,為香港經濟作出貢獻造成障礙。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強調在公屋正常居住、正常使用不會違法,法例針對的是利用公屋作商業行為。她舉例現今還有鄰里間的溫情,「借雞蛋、借豉油、幫隔離長者、幫隔離小朋友補習等」並無問題。何永賢指當局會努力研究完善房屋階梯,希望各議員出謀獻策,讓房屋階梯「活起來」。
最高刑罰監禁1年
今次修例引入嚴重濫用公屋的新罪行,禁止有值代價容許他人居於單位、不居住在公屋單位但將其用在貿易或業務目的罪行,租戶、分租戶和經紀均受規管,而嚴重濫用公屋罪行與非法轉讓資助出售房屋罪行一致,最高罰款50萬元和監禁1年。另外,草案賦權獲授權人員可要求可疑人士提供個人資料;延長虛假陳述、拒絕提供資料及非法讓與罪行的檢控時效,令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更具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