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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17:55:00

選舉舞弊|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選舉舞弊及欺詐 今被判入獄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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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選舉舞弊及欺詐,今被判入獄2個月。(曾錦榮Facebook圖片)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選舉舞弊及欺詐,今被判入獄2個月。(曾錦榮Facebook圖片)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控告他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及企圖欺詐選舉開支合共24,000元,曾錦榮今日(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2個月。

被判入獄2個月

28歲被告曾錦榮,早前承認一項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0條;及一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表示,由於控罪嚴重,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並以監禁3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將刑期扣減1個月。

控罪指,被告曾錦榮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在根據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另被控於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報於2020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嘉俊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8,000元,企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8,000元津貼,導致他獲得利益,或令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可能會蒙受不利。

 

須向選舉事務處提交所有選舉開支捐贈

根據《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包括被告在內的候選人須於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選舉申報書。選舉申報書須列出候選人在選舉中所有的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上述規例訂明,合資格人士有權從政府收取相等於申報選舉開支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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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20年9月29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連同支持文件及申索表格的選舉申報書,申請政府支付款項。被告在選舉申報書上作出聲明,他曾招致選舉開支合共24,000元以聘請3名選舉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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