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尼地城有電車撞倒3途人(讀者提供)
去年8月堅尼地城發生致命車禍,一名男子偕3歲外孫女在堅尼地城海旁近皇后大道西橫過馬路時,遭一輛駛至的電車撞倒,外孫女送院後不治。肇事司機早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還押至昨日(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刑。裁判官判處被告監禁4星期。被告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准以原有保釋條件包括現金1萬元。
現年50歲被告李要東,報稱任職電車司機,被控於2024年8月15日在德輔道西(東行)近燈柱26170堅尼地城泳池外的行人過路處,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電車。當日袁姓男子右手抱着3歲外孫女(死者)、左手拖着6歲外孫女,與外傭一同在行人過路處的安全島停下,其後被電車撞倒。發生碰撞時,行人過路燈為紅燈,交通燈則為綠燈。
官指碰撞無可避免等構成減刑因素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任何交通或刑事定罪紀錄,電車公司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形容被告盡忠職守,同事亦為被告聯署求情冀輕判。
裁判官指,早前已裁定被告案發時缺乏專注,他視野開闊,無證據顯示其視線受阻,即使在天雨路滑下以每小時16公里的速度行駛,因未能觀察死傷者和及早煞停電車,構成不小心駕駛罪責,惟本案獨特之處在於電車駕駛方式無法扭軚閃避、需要時間煞停,使事件中碰撞是無法避免,減輕被告罪責,加上被告過往有良好駕駛紀錄,經考慮後認為合適的判刑是監禁4周。
案件編號:ESCC 383/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