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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15:14:00

黎智英刑事恐嚇記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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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振邦攝)

(莊振邦攝)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3年前涉嫌在維園恐嚇一名記者X,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必須證明兩項控罪元素,才可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包括被告確實作出威嚇會使事主X身體受到傷害,以及被告有意圖使X受驚。法庭在審視證人證供時,不但會考慮其作供舉止和神態,還會仔細考量作供內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以及內在可能性,本案的重點在於被告案發時向X所作出的言論,是否因受到挑釁而在盛怒下作出。

裁判官認為X不誠實亦不可靠,在盤問下對簡單直接的問題多次迴避,亦質疑X的精神狀態是否因為被告的說話所致。至於案中被告所說的「搞」一字,可意指很多動作,不可作出唯一的推論指「搞」字會構成威嚇會使X身體受到傷害。裁判官裁定被告所言並非有預謀及精心計劃,並指可見被告當時正發脾氣,嬲怒下作出有關言論。

控罪指72歲黎智英,涉嫌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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