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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04:30:00
日報

官裁決前突改控罪 藏雷射筆15歲男生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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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921「光復屯門」遊行當日,從一名當時僅15歲的少年身上,搜出改裝雨遮、行山杖、雷射筆等物品,將之拘捕並提告。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法庭裁決前,法官罕有行使《裁判官條例》,將有關藏有雷射筆的控罪,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並裁定被告兩項罪成,成首宗涉反修例浪潮的判決,案件本月25日判刑。

被告現年16歲,律政司原就搜出的雷射筆,以及經改裝的雨遮及行山杖,分別控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裁決前,認為有關雷射筆的控罪有所欠妥、證據與控罪不符,甫開庭就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7條,將原控罪修訂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官:和平表達不需防禦裝備
蘇官指出,雷射筆本身有其合法用途,並非製造為攻擊性武器,亦無經過改裝,惟被告身上搜到頭盔、護膝等防禦裝備,曾承認當時準備參與遊行。他認為,如被告僅想和平表達訊求,毋須攜帶相關裝備,故肯定對方有意圖以雷射筆傷害警察,裁定其「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至於另一控罪,被告曾辯解雨遮「爛咗」,但蘇官認為雨遮經蓄意改裝,被告可用遮棍攻擊警察,並用兩端均為金屬的行山杖擲向警方,故同樣罪成。

辯方指改控對被告不公
辯方曾反對裁判官臨時改控罪的做法,指出做法對被告不公,倘改為另一控罪,會影響抗辯方向;又指控方原本就以「管有攻擊性武器」針對涉及雷射筆及綠茶樽來提控,及後因樽內物無特別,才以「非法用途」針對雷射筆提控。蘇官不認為修訂控罪會造成不公,堅持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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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筆參考圖片

雷射筆參考圖片

警方曾於記招展示改裝雨遮。(資料圖片)

警方曾於記招展示改裝雨遮。(資料圖片)

學者指太遲修訂或成上訴理據
就法官臨時修訂控罪,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一般會於審訊時修訂,只要裁判官信納修訂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便可以,惟臨裁決前才修訂並不常見,而太遲修訂亦有機會成為上訴理據。

就今次裁決,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法官承認雷射筆並非攻擊武器,但因為少年當時管有防禦物品,而推斷管有另一非武器物件,是有意圖攻擊他人,相關說法「非常危險」。他又指控方原以「非法用途」提控,反映控方亦無足夠證據,證明雷射筆屬有意圖作攻擊的武器,擔心裁決會增加濫捕、濫告情況,冀案件可上訴以作更深入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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