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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早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駕駛汽車非法載客取酬罪罪成的Uber司機,獲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終院今日開庭處理,5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決定駁回上訴,判辭押後頒布。
24名上訴的Uber司機,早前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罪成,被判罰款3,000至4,500元,上訴至高等法院被駁回後,終院早前就如何定義《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中,「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正確法律詮釋,批出上訴許可。
代表申請人的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陳詞時指,條文目的在於防止無牌照司機透過接載乘客取酬,若這些司機與乘客之間有直接協議,即直接接載乘客取酬屬犯法,但在此案中,司機接載乘客是基於Uber安排,透過接載Uber客人取得酬勞,而非直接在乘客身上取酬而接載他人,司機與乘客間亦無金錢往來。不過法官聽取陳辭後就駁回其申請。
Uber表示,對今天終審法院判決感到失望,Uber將繼續支持該24名司機及其家人,又指香港一直對汽車共乘服務持續欠缺明確法規,加上今天裁決,影響超過14,000名Uber活躍司機夥伴,希望政府能與Uber會面,讓各界持份者能一起探討妥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