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秘書公司東主,控告她向一名銀行職員提供賄款6,800元,以協助她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今日(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因不認識香港法例才提供賄款,並非有意圖犯案。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處被告入獄6個月及罰款2,000元。
被告顾倩(39歲),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案發時被告是一間秘書公司的東主,於去年5月底至10月底期間,曾轉介多名客戶予一名中銀香港尖沙咀分行助理客戶服務經理,其中8人成功開立銀行戶口。被告就該名銀行職員協助由其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於同年10月27日向對方提供賄款6,800元。該名銀行職員拒絕接受賄款,並向銀行匯報事件。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期間獲中銀香港提供全面協助。涉案成功開立的戶口,均通過中銀香港的盡職審查要求。
案件編號:WKCC1805/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