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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17:10:00

律師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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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跟隨英國的傳統,律師專業分(1)「事務律師(solicitor)」或簡稱「律師」及(2)訴訟律師(barrister/counsel)或簡稱「大律師」。大律師並非比律師高級,只是各自專職及運營模式有明顯的不同。

律師處理各類訴訟(litigation)與非訴訟的法律事宜,而大律師則主要處理訴訟案件。例如,大律師一般不會處理樓宇買賣、立遺囑、申請遺產承辦、草擬商業合同、公證等非訴訟事宜。

雖然律師亦可處理訴訟案件,但其在出庭發言權方面有所限制。除非獲得特定資格認可,否則律師在高等法院及以上級別法院的大部分公開聆訊沒有發言權(right of audience),但大律師則沒有發言權方面的限制。而且,由於專職不同,就較複雜或重大的案件,即使律師有發言權,延聘大律師協助並不罕見。

在香港,律師行業主要以合夥或獨資經營形式運作。大部分律師以僱員身分在律師行(law firm)工作賺取收入,而大律師則是自負營虧經營業務,與其他大律師組成大律師事務所(chambers)共享秘書等行政開支。值得一提的是,大律師不能直接接受客戶聘用,而必須透過律師行延聘。所以,大律師的費用由律師行支付,律師行則向客戶收取其本身的律師費及大律師的費用。

由於這種特殊的聘用關係,在工作處理案件時,例如開會、法律探訪被關押人士、出庭時,大律師需在律師行代表的陪同下才能進行。大律師也不能直接跟客戶談費用問題。這種安排某程序來說有助大律師獨立地提供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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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律師協助的案件,客戶需付律師費及大律師的費用,可能就同一工作會有雙重付費的情況發生,從而增加總共需付的律師費用。然而,一般律師與大律師有明確及合理的分工,以盡量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例如,準備一份重要的法律文書,一般會由律師先跟客戶索取指示,過濾整理有關材料及信息,此部分不涉及大律師;然後取決於具體個案,由律師草擬或大律師草擬,再由另一方修改給意見,最後取得客戶意見及指示落實草稿。

只要律師及大律師在處理案件時均有實際的參與及付出(而非只有其中一方在做實際工作),這等於客戶獲取一個律師團隊的服務,支付總體較多的律師費在某些案件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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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律師受香港律師會監管發牌,大律師的則是香港大律師公會。

 

謝慶綿(Andy Tse),新民黨第五屆青年委員會副主席(會員),亦是一名執業事務律師。喜歡行山及背包旅行。喜歡廣結良朋,三人行必有我師。不同人士的意見應獲得同等尊重,不同人士的見識都有值得學習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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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黨已於2020年12月19日選出第五屆的新民黨青年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