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日話香港係法治之都,又說香港是遵從無罪推定原則,但為何我們又常常看到很多未審先判的新聞個案?
上星期,九龍灣姦劫案警方拘捕了一疑犯,拘捕後不夠24小時,警方說疑犯在警署內的羈留室自縊身亡,然後傳媒紛紛以「強姦犯」、「畏罪自殺」等等角度作新聞報道。即使案件充滿疑點,但警隊一哥盧偉聰說大眾不要作太多不必要揣測。
無罪推定原則去咗邊呢?傳媒作為第四權,怎可能在法庭未有審決之前(現在連審都未開始審)就用「強姦犯」來稱呼嫌疑犯呢?幾時開始傳媒覺得被捕就等於被定罪?警方落口供就等於審訊過程?在羈留室就是受法律制裁的結果嗎?所有離開警署的市民都是更生人士嗎?警方除了執法工作之外,何時需要負責埋檢控、審訊及作出裁決等職責範圍以外的工作?如有的話,那警隊的薪水會唔會太低了?
還有現在疑犯在警署內身亡,就必定是畏罪,就必定是自殺嗎?有留意事情發展的人都知道警方本來說疑犯是年約30歲,戴眼鏡,而現在在羈留室身亡的那位嫌疑犯約50歲,且無需配戴眼鏡,即使拘捕了該名疑犯,但至今仍未尋回受害人電話及身份證等隨身物品。另外,警方說疑犯生前是一名積犯,會有積犯未作掩飾大搖大擺用受害人提款卡直接到櫃員機提款嗎?
無罪推定原則不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嗎?現在疑犯都未被落案控告,在羈留期間已經身亡,又何以稱為「強姦犯」呢?還有,警方本應是該案件最客觀的調查者,警察又經常說有責任保障市民安全,現在有市民在警署內身亡,警隊一哥委派另一隊接手調查就能釋除大眾疑慮嗎?羈留室如何利用LAN線自縊身亡?又有甚麼動機令積犯自縊身亡?一句「強姦犯畏罪自殺」就能交代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