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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7-05-23 11:00:00

台灣通姦除罪化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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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倘若丈夫包二奶(台灣或中國稱作養小三),作妻子的一是啞忍,一是離婚。而申請離婚時便可以婚外情為由。但台灣《刑事訴訟法》卻有一條刑法239條的通姦罪,作用就是妻子可以這條法例控告其丈夫及其二奶。要注意的,這是刑法意即法官可判被告坐牢;然一般都以罰款取代。但由於這是刑法而不是民法,故可較具威嚇的作用,並因而有可把罰金提高的籌碼。然最近台灣司改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卻通過了決議廢止刑法239條通姦罪。但還要等候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和立法院排案審議。其實這條法例過去在台灣爭論已超過二十年,如今司改會突然要把這法例除去,當然引來社會人士相關的討論。尤其最近因為林奕含事件引發被誘姦抑或是通姦的辯論,便更使人擔憂,這樣豈不是令性侵受害人反變成害人婚姻破裂,更成為被告不定?!

事實上,通姦罪的目的是要懲罰有外遇的人,現在若反過來變成對提供不足證據的受性侵者的指控,這豈不是有違法律的精神。更奇特的是,台灣這條刑法是可以讓當事人對配偶撤回通姦控訴,而是只單控告那小三。所以有人便倡導配偶不能僅對另一半撤告,「要告一起告,要撤一起撤」。

其實,通姦除罪化並不代表偷吃者都不用負任何罪罰,所謂的除罪,只除掉刑事責任,民法中妨礙家庭的侵權行為之相關法條仍然保留,元配仍可用這些法條向偷吃的配偶提告。

有些團體如婦女新知卻贊同廢除此法,該團體認為,社會現實擺在眼前,刑法通姦罪的存在並不能使婚姻更加美滿幸福,外遇行為更是從未消失,反倒讓女性不成比例地受罰,導致性別不平等的效果。

奇怪的是那些反同的團體如護家盟或真愛聯盟等萌萌卻沒有為林奕含的事件聲援,也沒有為此刑法的廢除發聲。難道他們只懂反同,卻沒有關懷性侵受害者和通姦帶來家庭的價值崩潰嗎?!

一般來說,教會容讓夫妻離婚只有一個原因,那便是其中一方犯了淫姦,那就是他/她有外遇或去嫖妓等淫亂行為。故此,不論此法是否廢除,也不會影響教會容許他們離婚的規則。相反,教會反而不想他們閙大,把事情對薄公堂,破壞教會的形象,不如私下解決好了。所以,廢除此刑法條例反而幫了教會一個大忙。難怪教會亦沒有為此事說甚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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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既然現代社會講求一對一的忠貞關係,那麼那一方虧負了對方,都應該受到違反婚約的懲罰。而最大的懲罰便是家庭的破裂(包括子女的未來)。所以不論坐牢或罰款也於事無補。重點是社會怎樣確保婚姻的制度能更平等和受尊重,這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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