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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出版:2026-Jul-17 09:00
更新:2026-Jul-17 09:00

簡慧敏:完成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立法極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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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完成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立法極其必要

簡慧敏:完成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立法極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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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簡慧敏就《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二讀發言稿

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其立法究竟有幾必要呢?《條例草案》的弁言就已經將其必要性明確說明,正是為了加強內地與香港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便利兩地之間人員往來和經貿活動,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以及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

弁言在香港的成文法中并不常見,一般而言,是比較意義重大、需要交代該法例的來龍去脈,且有助理解弁言之後條文的法例,方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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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言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於6月26日決定,授權香港對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下稱「港方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對港方口岸區依照香港法律實施管轄。國務院於7月8日批覆,訂明港方口岸區範圍,並同意港方口岸區自7月31日零時起啓用。

要注意的是,「啓用」並不等於「開通」,國務院批覆明確指出,港方口岸區正式開通日期由粵港兩地政府商定。

在中央支持下,口岸將實施「一地兩檢」安排,亦是首個實施「合作查驗,一次放行」通關模式的陸路口岸。我認同局長所言,為確保中央的授權得以落實,特區有責任於7月31日前完成本地立法。立法會亦全力配合,內委會主席在昨天召開特別內委會,並隨即展開約4小時的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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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來,我會講一下《條例草案》的3個主要方面:

 一、「全面司法管轄」模式

局長二讀《條例草案》時表示,新皇崗口岸將採用「全面司法管轄」模式,即香港法律將全面適用於港方口岸區,與深圳灣口岸安排一致,並沒有「保留事項」安排。「全面司法管轄」模式的字眼雖然並未寫於《條例草案》中,但在内委會上,局方回應本人提問時,就釐清了此概念,《條例草案》的條文亦一一將香港法律適用及司法管轄權等方面講清楚。樂見局方確認遇有突發應變情況,會按「救人先行」原則,務實與深圳方訂立跨境救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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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港方口岸區的「宣布」及「期限」

《條例草案》第3條旨在宣布列於附表1的描述,所劃定的地域為港方口岸區。由於皇崗口岸聯檢大樓的多層式設計、且在「合作查驗、一次放行」的嶄新模式下、附表1分3部,詳細列出坐標、平面圖及地圖。局方審議時確認附表1與國務院批覆的附件完全一致。

至於期限是否必定於2047年6月30日届滿呢?據弁言所載的常委會決定,香港以租賃方式取得港方口岸區的使用權,租賃期限屆滿,經常委會決定,可以續期。保安局局長就本人詢問《條例草案》第14條第(2)款時回應,雖然有該條文的表述,但國家領導人多番强調,「一國兩制」是好制度,沒有任何理由改變,必須長期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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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第14條第(3)款訂明,保安局局長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不是附屬法例。至於為何相同條文並未見於《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局方表示,深圳灣口岸的立法意圖也是一樣,相關公告亦不是附屬法例。

三、 附屬法例的訂立安排

感謝當局將多項附屬法例的草擬本,附於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的附件E1至E6,供議員預覽,令我們清晰理解整套法例,這些附屬法例將與《條例草案》於7月31日同日生效。局方回應本人提問時確認將向立法會呈交相關附屬法例,讓本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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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倡議促進兩地基礎設施「硬聯通」,規則機制「軟聯通」,交流交往「心聯通」,皇崗口岸重建項目正是加速器。

在立法會的全力配合下,期盼粵港兩地政府確保中央的授權得以落實,讓口岸「早一日,得一日」開通,惠及廣大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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