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高利率」引發的爭議——華懋慈善基金案的啟示 (資料圖片)
借貸雙方有時會說:「利息按法律准許的最高利率計算。」這句話看似簡單,卻可同時牽涉合約解釋、舉證責任及法院調整貸款條款的權力。
終審法院將於2026年11月10日聆訊林義雄與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的兩宗相關上訴(FACV 3/2026及FACV 9/2026),核心正是這句話的意思。
2009年,基金為龔如心遺產的遺囑認證訴訟籌集資金。林義雄在3月至6月間,自行或安排他人分九筆支付合共4,285萬港元。林稱他與代表基金的龔仁心醫生達成口頭借貸協議,利息為法律准許的最高水平;基金則稱款項是無條件捐贈。
原訟法庭在2023年裁定雙方確有口頭貸款協議,貸款在遺囑認證訴訟完結後按要求償還,2015年興訟並未逾時。法官以年息48%計算合約利息,認為雙方不大可能一開始便選擇一個會觸發敲詐性交易推定、令可執行性受質疑的利率。
上訴庭在2025年維持貸款協議的認定,但指出48%缺乏證據基礎。「法律准許的最高利率」並非不確定條款;按2009年法例,其客觀含義是60%。原審把48%的敲詐性交易推定門檻誤當法定上限,因此上訴庭改定合約利率為60%([2025] HKCA 949)。
兩個數字作用不同:舊《放債人條例》第24條以實際年利率60%為上限,超過可引致刑事責任及協議不可強制執行;第25(3)條則規定超過48%即推定交易屬敲詐性,但可反證推翻。60%不是保證照收,48%也不是舊法例絕對上限。
即使交易屬敲詐性,貸款也不一定全部作廢。第25條容許法院重新商議交易,並就條款及雙方權利作出公平命令。上訴庭因此發還四項問題:推定能否被推翻、應否重新商議貸款、應作甚麼命令,以及林可否改以不當得利收回本金。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2026年6月8日向林一方批出上訴許可,核心問題是:「當口頭借貸協議明言須支付『香港法律准許的最高利率』時,法院應採用甚麼原則,確定雙方所預期的具體利率?」
這不只是選48%或60%,而是法院應先確定雙方約定了甚麼,再考慮法例會否調整。原審着重訂約背景及雙方可能的意思,上訴庭則把60%視為「法定最高利率」的邏輯結果。
終審法院將澄清這是單純法律推算,還是仍須按用語及背景解釋合約。實務上,貸款文件應直接列明利率、計息基礎、還款期及費用,避免以「依法計息」代替清楚條款。
案件亦反映《放債人條例》須與時並進。舊60%及48%門檻自1980年以來長期未變,市場卻已出現網上貸款、中介及大量廣告;社會更關注低收入人士和外傭過度借貸、諮詢人受滋擾、收債、信貸資料分散及執法成效。
2022年修例後,法定上限由60%降至48%,敲詐性利率門檻由48%降至36%,2022年12月30日起生效。新門檻不追溯適用,本案仍須按2009年的舊法分析。
財庫局於2025年6月至8月諮詢加強規管持牌放債人,2026年3月發表總結。首階段牌照條件已由2026年8月1日起實施:低收入無抵押個人貸款設35%或40%的還款佔入息比率上限、限制還款期不超越固定僱傭合約餘期,並禁止要求提供貸款諮詢人及改革廣告風險提示。第二階段「信資通」資料提交及使用安排,則定於2027年6月1日實施。
這些措施主要針對持牌放債人及無抵押個人貸款,並非全面重寫條例;統一發牌監管、公布屢次違規者資料仍須立法。真正現代化不能只改利率數字,還須處理審批、資訊、中介、收債和執法。本案的啟示同樣直接:法律可補救不公平交易,卻不能代替當事人把協議寫清楚。
李啟枝 Kai Li
新民黨青年委員會副主席(傳訊),香港執業律師,常閱讀法律及歷史書籍,不時與朋友們討論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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