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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Nov-09 04:00
更新:2026-Nov-09 04:10

跨部門打擊維修幫 樓宇分類改革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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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大火教訓沉重,維修幫引發的法團管治問題,已不是個別屋苑的偶發事件,而是制度性缺陷。要真正回應,不能只靠事後調查與零散執法,必須從根本改革法團制度,包括按樓宇類型分類,根據不同情況訂立不同運作標準,並重視法團人事質素。同時,保安局統籌的跨部門特遣隊成立不久即展開執法行動,對維修圍標集團有明顯震懾作用,值得肯定。但後續的證據搜集、檢控流程與罰則,才是能否壓制每年數以幾十億計樓宇維修市場被不法分子再操控的關鍵。

特遣隊首案動員警務處、廉署及競委會,拘捕66人,涉及12個屋苑及工廠大廈,12份已批合約總值逾1億元,另阻截8份未批合約,其中28人與圍標直接相關,部分有黑社會背景。涉嫌維標集團滲透法團、製造幽靈標、賄賂專業人士充當橡皮圖章,甚至冒充已離世人士簽署。這些手法說明,即使圍標未刑事化,現行防賄賂、盜竊、刑事罪行及競爭條例已可檢控,並非無法可依。問題是過去部門之間有否充分正視,為何要等到巨災後才聯合行動。特遣隊的表現,正好證明跨部門情報共享與聯合執法有效,也反襯舊有分工的不足。

說到底,維修問題的根源,在於業主立案法團的運作機制追不上時代。香港法例第344章是在單幢式樓宇發展時期設計,當時一幢樓可能只有15戶,業主組織相對簡單。後來大型屋苑陸續出現,一個私人屋苑可達5,500戶,管理範圍、財務規模與專業要求完全不同。今天卻仍用同一套法律框架,規管15戶的單幢樓與5,500戶的大型屋苑,這是不可能合理的。制度錯配,就給維修幫可乘之機。

因此,改革應按樓宇類型分成4類管理框架。第1類是單幢式樓宇,尤其要考慮樓齡高、沒有物業管理公司的舊式大廈,政府可委託公營機構提供更直接支援。第2類是政府或公營機構主導的屋苑,如出售公屋、居屋、夾屋,政府與機構代表應積極參與物業管理,既保障納稅人擁有的業權不被侵害,也確保城市產權運作順暢,這也是政府責任。公屋就從未見維修幫大規模入侵圍標,正說明公營主導有其優勢。第3類與第4類是私人屋苑,按規模分為較小與較大兩類,分別設定管理限制,例如管理委員會人數、召開業主大會的規則、授權票操作等。數千戶屋苑與數十戶樓宇,不可能用同一套會議與授權標準。

法團人事亦是關鍵。舊法例要求法團管理委員會成員全是義工,但今日法團要處理的工程、合約、法律與財務問題複雜難解,有能力的業主往往不願參與。政府對願意承擔的人有否特別表揚,還是往往站在對立面,動輒調查與責難。民政事務總署建議明年實施三層調解機制,第一層由區議員介入。區議員又是另一批義工,並非專業調解職業,怎能接住這種燙手山芋。結果只是一班義工把問題交給另一班義工,難以從根本解決。

宏福苑的巨災太慘痛。調查報告只能圍繞火災發生,但問題最根源的底層邏輯,是整個業主立案法團運作機制已追不上時代發展,且長期被政府忽視。引入科技協助屋苑管理和業主組織援助,是必然方向,海外也有不少成功經驗。自身的法團制度必須作出根本改革,才能走出困局。單靠執法,成本很高,也消耗民心。執法與制度改革必須並行,樓宇分類、人事重視、科技支援,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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