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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06:00:00

早知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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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拍掌,但也不代表可以忍受一些無理的批評。如果,沒有當天不尊重國家、不尊重歷史、不尊重民族、不尊重議會、不尊重市民的宣誓,會有今天的結果嗎?這個因果的關係,應該要弄得清清楚楚!


有人質疑,難道沒有表達行動的自由嗎?如果,有法可依的事,也可以用「自由」作幌子,我們的法律還是法律嗎?如果,這種說法也說得過去,那我們引以自豪的法治,正是由這批開口埋口擁護法治的人,親手摧毀。

再者,如果這是一個很有用的行為,可以得到很大的作用,其他泛民也應該響應。然而,看看屹立多年的民主黨,加上熟悉法律的大狀黨,縱然都有「言語上」較激進的少壯派,但都沒有參與這場「宣誓騷」,就明白這不是一次有智慧的行動。


有人又批評「濫用司法程序」?其實,跟上段「難道沒有表達行動的自由嗎?」是互相犯駁的。有人不滿,尋求獨立的司法判決,這不正是香港法治之根本嗎?難道法律只是給自命「正義」的人掌握?他們認為不公義的人和事,就不能訴諸法律?這種建築在精英主義、人治思維下的法律精神,就是他們所捍衛的?


有人不滿結果,甚至質疑法官?例如認為某某已完成宣誓,縱然讀音有異,但法官不能以個人想法判斷宣誓人的想法……單純心理學的問題,個人是有興趣討論的;但對於法官的心理推斷,背後動機等,我認為是「過了火」。如果,我們貿然對司法判決作質疑,那香港還有希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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