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Block Ad Block
新聞
2018-08-17 06:00:00

百搭罪行

分享:

一些麻將玩法有「百搭牌」,顧名思義,可當作任何一張牌,用以配搭其他牌,人見人愛。


近年香港法律也有近乎「百搭」刑事罪,好使好用,直至日前一宗協和小學教師涉嫌外洩入學試試題案,高院暫委彭中屏法官一錘定音,震碎了「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百搭」效能,引發一連串待審相同控罪案件,被迫暫時束諸高閣,有待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61條,任何人因意圖犯罪、或帶有不誠實意圖進行詐騙、損人或利己行為,而取用電腦,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監5年。


161條立法原意,是針對未獲授權進入電腦及取得電腦內資料,有意進行詐騙等罪行的前期準備工作,取用電腦本身便足以構成所需犯罪行為(actus reus)。


惟161條有多項含糊之處,例如,何謂「電腦」?沒有定義;何謂「取用」?是否只針對取用不屬於被告本人所擁有電腦(本應是,但條文字面解釋卻似乎指任何電腦,包括被告本人所擁有的電腦);是否只針對一般傳統電腦系統,以至手提電腦?現時差不多全民皆有智能手機,不少人甚至每分每秒機不離手,這些手機,內置電腦機件及性能;曾有高院案例,確立智能手機符合161條所指電腦定義,因此任何牽涉使用智能手機(包括自己或他人所有),不論是瀏覽、上載(包括拍照)、下載及轉發等,均被涵蓋。


近年多宗用智能手機偷拍女士裙底案,律政司捨難取易,不引用遊蕩、有違公德、破壞社會安寧等罪,一律使用161條。上訴庭在一宗案件中,也曾一度質疑是否合適,惟礙於該案控、辯雙方均接受控罪無不妥,因此也不置可否。


智能手機功能研發一日千里,加上應用程式五花八門,正如協和教師上訴案律政司代表所述,可有無限方式取用電腦。正因如此,161條成為「百搭」罪行。


當年161條在立法會審議時,保安司認同鑑於電腦科技日新月異,必須定期檢討。不論協和小學案例最終判決如何,161條也須盡快檢討。

Ad Block
請接受以下私隱政策及免責聲明,以示你同意am730內之私隱政策及免責聲明。了解更多
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