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Block Ad Block
新聞
2018-05-18 06:00:00

長毛盲點

分享:

四位前立法會議員因宣誓方式被原訟法庭判處違法被取消資格,按人大常委會就有關基本法條文的釋法,應不能獲得任何薪津,有效日期按一般法律原則應追溯至「宣誓」當日。
 

按普通法(包括衡平法equity)原則,一方言行錯誤引導,導致另一方處於法律上不利位置,前者不可「食住上」,進一步利用這情況向被誤導方追索。

因此,四位一度獲立法會主席直接或間接確認其宣誓或補誓合法的前議員,其後一直「履行」其立法會工作,直至被法院DQ, 因主席錯誤判斷及引導,一旦要「回水」,勞而不獲,似有欠公平。

基於情、理、法考慮,「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提出和解方案,只要求交回已預支但仍未花費款額及用公帑購置物品。

三位在限期或經延展限期前接受和解,惟「長毛」卻一直不瞅不睬。為妥善監管公帑,及對其他三人公平,行管會公布循法律程序,按有關「釋法」向「長毛」追討所有他根本不應獲的薪津。 

按慣常法律原則,經一審宣判,不論刑事(包括罰款、監禁)或民事(包括賠償、禁制令等)判令,便可馬上執行,即使敗訴方提出上訴,除非獲原訟或上訴法院接納「暫緩執行」申請(一般須令法院信納有相當上訴得直機會;及一旦不待上訴結果便馬上執行,將會構成無可逆轉或不公後果)。

早前,同樣因宣誓被DQ的梁、游案,「行管會」沒有在原訟庭判決後馬上執行判令,選擇有待上訴及終審法院就有關憲法、法律條文及「人大釋法」作「終錘定音」後才執行,屬非常審慎,但絕不妨礙「行管會」是次按慣常原則馬上起訴追討「長毛」薪津。經過終審「梁游案例」,相信「長毛」上訴得直機會極微;更難證明有甚麼不可逆轉或不公情況,因此絕不容易獲將處理追討案的法院,以DQ案尚待上訴為理由,中止有關追討程序。

請接受以下私隱政策及免責聲明,以示你同意am730內之私隱政策及免責聲明。了解更多
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