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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8-08-03 06:00:00

長毛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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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被入稟追討薪津,立法會屆初至被法庭DQ日為止,高調呼喊被迫害及嚴詞責駡對方。

身為立法會行管會成員,我不能透露決策過程,惟有些基本原則及業內操作,或可供參考。


任何刑事及民事案件,一經審訊及裁決,可馬上執行。


民事訴訟判決假如已釐定賠償金額,獲勝訴方可選擇馬上執行,迫使敗訴方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否則可採取法定程序,包括執達吏查封、申請破產等。敗訴方即使表明甚至已啟動上訴程序,除非獲勝訴方同意,或成功申請暫緩執行令(一般須有相當成功上訴機會,及在未完成上訴程序前先付款會導致不公,例如勝訴方屬外國公司在香港境內沒有業務及資產等),舉證責任在敗訴方。


立法會宣誓案先後經歷人大常委釋法及終審法院判決,恐怕成功上訴機會渺茫;立法會行管會有足夠財力在有需要時「回水」。假如法院在宣判宣誓無效同時判令需交還薪津(因無此訴求,所以法院無此判令),被DQ者即使上訴也未必能阻止行管會馬上執行裁決。


這次追討薪津案與宣誓案屬兩宗不同案件,前者訴因建基於後者。追討薪津訴訟才剛展開,需經答辯、交換證據、交換證人供詞、預審及排期等,預計需時超過一年,相信到時宣誓案上訴已終結。萬一尚未完成,到時雙方亦可安排審訊在終審後進行。


為省時省錢,原訴方在談判階段一般需釋出善意,一旦談判無效,被迫展開訴訟,反正訴訟成本已難免,原告方自然會回歸初位,索取法理上應可爭取最佳賠償金額,這是訴訟慣常操作。


政治博弈下,被DQ方選擇不同階段放棄上訴,爭取最有利補選結果,並由唯一「有資格」獲取法援者守尾門,用最少成本、冒最少風險爭取終審判決案例,策略昭昭甚明。行管會本有責任維護公帑,順應對方招數,嚴格按人大釋法,向因被DQ無資格領取薪津者追討,恐怕亦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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