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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出版:2026-Jun-09 04:00
更新:2026-Jun-09 04:00

美國政府用甚麼法律去打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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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用甚麼法律去打伊朗?

美國政府用甚麼法律去打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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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憲法》,唯有國會擁有法定正式宣戰權,總統僅是三軍統帥,只有作戰指揮權,無開戰決定權。其立國以來,一共正式宣戰過5次,分別是1812年的美英戰爭,1846年的美墨戰爭,1898年的美西戰爭,1917年加入一戰,1941年加入二戰。

一旦正式宣戰,國家便進入了國際法層面的戰爭狀態,交戰雙方為主權國家,自動適用戰時規則,即《日內瓦公約》和《海牙公約》,貿易全面凍結,總統可動用全軍種、徵兵、全國總動員、無限制轟炸、佔領敵國全境、沒收敵國公私財產,國防預算不受平時法律約束,也即是打總體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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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但卻沒有甚麼人關心的是,美國有《外國人敵僑法》(Alien Enemies Act):所有年滿14歲、身處美國境內、未實際歸化為美國公民的敵國本土公民、臣民或居民,均應被視為敵國僑民,可被逮捕、管制、驅逐出境,以及沒收財產。

這適用於綠卡持有皆因他們屬於「未實際歸化」的外國公民,這甚至包括了正在被美國政治庇護的異見分子在內。所以我常常很奇怪,那些綠卡持有者為何常常叫囂中美開戰,這可不是自尋死路嗎?

至於二戰後的戰爭,如朝鮮戰爭、越戰、海灣戰爭、阿富汗、伊拉克戰爭等,全部都只是採用「AUMF」(Authorization for Use of Military Force)的形式,也即是「特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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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授權」的一個特色,是對手不必要是主權國家。此外,朝鮮戰爭和海灣戰爭是聯合國名義出兵,因此可以說是國家義務,越戰是逐次增兵,不是一下子的大戰,阿富汗和伊拉克打的都是小國。如果美國要和中國放手打一場大戰,很難不正式宣戰。

至於月前的伊朗戰爭,是屬於2001年的「AUMF」的延伸,所以必須指控伊朗是有大殺傷力武器,方才有合法性。

但這做法也有限制,就是總統無授權用兵的60日後,必須撤軍。不過總統也可以停停打打,規避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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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以蔽之,AUMF就是禮崩樂壞,政府不守法的表現,不過國際秩序禮崩樂壞,也非從今天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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