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岳」字灰色上衣的男子去年9月15日在炮台山持「自拍棍」襲擊督察,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罪,否認拒捕罪,受審後被裁定全部控罪罪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10個月。
19歲被告陳以晉,報稱是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高級文憑學生。被告當時與4名示威者經北角英皇道七海商業中心後巷,逃進一個露天停車場,被督察馬智聖截停,當時被告站着,另外4人匿藏車間。被告從背包拿出一支「自拍棍」,從後打馬智聖背部。馬智聖轉身以警棍還擊,但被告再用「自拍棍」從後向馬智聖頭部揮下5棍,其後被多名警員分別使用武力制服。
裁判官香淑嫻考慮被告背景良好,綜合案例及案情等因素,就首兩項控罪各判他入獄12及8個月,因為認罪而扣減至8及6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就拒捕罪則判他入獄9個月,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合共判囚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