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合約」工時門檻降至「468」,1月18日起生效。(資料圖片)
勞工處表示,《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就《僱傭條例》下「連續性合約」規定所作出的修訂,將於明年1月18日起適用。新規定將降低「連續性合約」的工時門檻,並在計算工時方面加入彈性,減少僱員因偶爾在某星期工時低於門檻便中斷連續性受僱的情況,讓僱員更容易享有全面的僱傭權益。
由新規定適用起,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以及僱員的工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i)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ii)(當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3星期組成的4星期期間為有關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
新規定沒有追溯力,在新規定適用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僱傭條例》的其他條文會如常應用,僱員會繼續享有各項法定權益。市民可瀏覽勞工處專頁了解進一步資料,或致電勞工處24小時熱線2717 1771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