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屯門裁判法院認罪。(資料圖片)
一名中年「學神」日前參與運輸署商用車輛駕駛考試時,試圖行賄運輸署考牌主任以取得合格成績,昨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判囚8個月。
47歲被告展四周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案情指他周二在運輸署於香港駕駛學院(元朗)的駕駛考試中心參加駕駛考試,期間認為自己犯了一個嚴重錯誤,應該不能通過考試,於是向運輸署一級考牌主任劉國光提供600元人民幣現金饋贈,以求獲取合格成績。
600元賄款充公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在內地任職貨車司機,月入約8,000元人民幣,妻子任職護理員、子女仍然在學,他須供養母親及外母,因工作需要考中港車牌。他表示因一時衝動犯案,現已感到非常後悔。裁判官覃有方指,廉潔是香港社會非常重要的價值,企圖行賄考牌主任以換取考試合格的行為絕對不為社會接受,由於案情嚴重須判處監禁;以判監1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他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8個月,另充公涉案600元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