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部門首長責任制」向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
政府就「部門首長責任制」向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提出將按部門問題的嚴重性,訂立兩級常設調查機制,一旦部門出問題,能公平、公正調查,查找不足並釐清責任誰屬,達致持續提升部門整體管理水平,和政府的管治效能。
最遲於10月中旬生效
當局目標於2026年6月以「先訂立、後審議」形式向立法會提交《調查規例》,若審議期被延長,預計新規例最遲於今年10月中旬或之前生效。
文件提出,若問題性質較不嚴重、屬單一事件,以及牽涉負責具體操作的執行人員,將由部門首長負責進行第一級調查。若問題嚴重,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有跡象顯示問題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則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領導的調查小組,展開第二級調查,這是一項新的調查機制。
為了賦予目前作為獨立法定諮詢機構的「敍用委員會」新的調查職能,公務員事務局將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14條制定《調查規例》,為「敍用委員會」轄下調查小組的運作提供法律基礎。在「責任制」下,行政長官、司長或局長均可啟動第二級調查。調查小組由敘用委員會主席及最少一名委員組成,可獲政府支援人員協助,亦可委任獨立專家提供意見及協助進行調查工作。
獲廣泛調查權力 不合作者可按紀律機制跟進
調查小組獲廣泛調查權力,包括要求受查人士提供資料或文件、到席回答問題、進入政府處所視察等。被調查的政府僱員(包括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必須合作,不合作者可按紀律機制跟進。
調查屬政府內部程序,若報告可能對人士或機構作出批評,受影響方會獲機會作出申述。完成調查後,小組須提交報告予啟動調查的行政長官或司/局長,供考慮跟進行動。若發現員工行為不當,將按紀律機制處理;若屬工作表現欠佳或能力不足,則按工作表現管理制度跟進,包括培訓、調職或基於公眾利益安排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