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將設分為兩級的調查機制。
去年的《施政報告》提出設立「部門首長責任制」,提到將責任制分設兩級。公務員事務局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立法建議,倡修例擴大「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職能,令其領導的調查小組可展開第二級調查,當部門出現嚴重、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可啟動該項新的調查機制。政府冀在今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調查規例》,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料最遲今年10月中旬或之前生效。
根據局方的文件,「責任制」按部門問題的嚴重性訂立兩級常設調查機制,若部門出現嚴重、廣泛、重複性的系統問題,甚至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時,行政長官、司長或局長就可啟動第二級調查。調查工作由敍用委員會領導的調查小組作第二級調查,敍用委員會主席會根據該職權範圍及各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個案性質、敍用委員會委員的專業知識,以及能否抽空參與等,與最少一名「敍用委員會」委員組成調查小組,即小組最少有兩人。小組亦可委任獨立專家提供意見及協助調查。
被調查的政府僱員必須與調查小組合作,如不合作會被視作沒有履行職責並以紀律機制跟進。若調查報告發現有員工可能涉及行為不當,會按公務員紀律機制處理。若調查報告發現有員工的工作表現欠佳或欠缺與職位相稱的能力,政府會按公務員工作表現管理制度,及或行政措施跟進處理,包括提供培訓或調職。
倘事件矚目 會公開報告內容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表示,目前部門首長有逾60人,除房屋局和教育局的常任秘書長外,其餘常秘均不屬部門首長,惟強調有相關監察機制。對於日後會否公開調查報告內容,發言人指,若事情備受公眾注目,相信會向公眾交代。發言人指,以冒牌水事件為例,政府向來有一貫機制監察公務員,當新的調查機制生效後,將會取替舊有的調查機制。
對於安全帶或垃圾徵費事件會否落入第二級調查,發言人回應指,由於涉及不同因素,難以簡單定調。至於宏福苑事件是否納入調查,發言人指,火災獨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包括檢視政府官員及承辦商等的責任,「俾得佢做獨立調查,應該等調查出嚟」。
對於為何要由政治問責官員啟動調查,發言人表示,其中一個考慮是公眾觀感問題,若由公務員負責調查,難免予人「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印象。對於如何釐清官員政治問責制和部門首長責任制,發言人指,政府官員負責制定政策,當政策推行時,便涉及日常的行政工作,形容兩者是相輔相成。
發言人又強調,落實新制度後,不代表中低層公務員免受監察,他們仍要按機制及規矩,做好本身的小範圍管理工作。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是獨立法定組織,主要就較高職級公務員,即頂薪點達政府總薪級表第26點或以上人員的聘用及晉升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同時亦負責處理大部分公務員,即甲類公務員的紀律個案。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並具擔任公職或服務社會的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