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何蓓茵解釋公務員評核制度的改革。(fb)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指,公務員評核制度優化計劃的目的,是要各級評核人員必須如實評核員工表現,避免過度寬鬆或嚴苛。計劃並非硬性要求部門或職系在不論工作表現如何皆要有5%在第4、5或6級,如有例外情況,部門或職系首長可向當局解釋。
楊何蓓茵今日在社交平台上解釋有關計劃,指有關「指導性評級分布」是供部門及職系管方參考,即使不參與計劃第一期的職系,都可以參考有關評級分布。她指有關分布是以整個職系的人員計算,而不是個別分隊或分部計算,沒有硬性規定團隊必須根據員工給予不同分級。
她又指出,如果同一職系人員及二種甚多,分布廣,負責評級的人員眾多,當局會建議部門由熟悉該職系工作的上級組成「評核委員會會」,在出現評級差異時可作出調節。部門及職系首長並可依照獨特情況,在有關分布的百分比,有正負5%的緩衝,可彈性處理工作表現評級的分布。
根據有關的評核,被評為第4級或以下的公務員,或是受正式紀律處分的人員,都會在下一個增薪日延遲半年,之後接表現及紀律再檢視。有關安排適用於所有公務員職系及職級,目的是使增薪點的發放回復設立原意,只有工作表現和品行令人滿意方可獲發增薪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