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何開審前認罪,支聯會、李卓人和鄒幸彤被裁定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資料圖片)
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還押至今逾1200日,其中何俊仁開審前認罪,支聯會、李卓人和鄒幸彤上月被裁定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今日(11日)早上於西九龍法院判刑,鄒幸彤判囚7年3個月,李卓人判囚7年,何俊仁判囚5年2個月,支聯會被判罰款150萬元,須於3個月內繳清。法官指各方對如何處理「國殤之柱」有分歧,將擇日再議。
早上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外加強保安,停泊多輛警車,大批警員在大樓外戒備。
屬情節嚴重級別 案發時社會氛圍動盪不安
判詞指,法庭裁定雖然案件不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亦未有就如何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提出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案件仍屬「情節嚴重」的級別。案發時社會氛圍動盪不安,有關活動持續14個月,被告利用各類活動和不同的社交平台犯事,他們在本港具一定的動員和影響力。
判詞亦指被告等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影響不同年齡層的人士。被告在相信其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和《國安法》的情況下仍一意孤行,屬有預謀之舉。法庭重申《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不是因為政治思想或《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受審,有關定罪針對在控罪期間觸犯《國安法》所不允許的行為。
判詞提到李卓人、鄒幸彤及何俊仁罪責基本相同,以7年6個月監禁作為各人的判刑起點。由於何俊仁認罪,刑期給予扣減,何俊仁及李卓人都曾擔任長達21年公職,酌情扣減刑期。至於辯方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節省可觀的審訊時間和公帑,而審訊日期因事前未能預計的原因而一再延後,對各被告造成一定的心理壓力,所以再酌情額外扣減3人的刑期。
李桂華:鄒幸彤刑期最高屬意料中事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3人罪責極其嚴重,判監7年3個月的鄒幸彤毫無悔意,刑期最重是意料中事。他說被告並非無名之輩,利用不同媒體令受眾人數擴大。
李桂華指案件不斷受到外部勢力惡意攻擊,包括提出要求撤銷定罪、釋放被告、恐嚇制裁法官等。他強調今次審訊與本港一般審訊一樣,都是公平、公開、公正、透明地進行,被告亦有充分時間、空間和程序作出辯護。他又警告蠢蠢欲動的人士引以為戒,切勿試探當局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
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何俊仁開審前認罪。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3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卓人及何俊仁代表大律師求情指,被告犯案行為沒實質路線圖或時間表,與其他牽涉暴力或煽暴的案件亦有重大分別,支聯會的實際綱領及行動,30多年來都無證據顯示,有人因支聯會的煽惑而作出具體顛覆國家行為,法庭應考慮煽惑行為帶來的實質破壞及影響,希望法庭考慮裁定本案屬情節較輕,即判監5年或以下,即使裁定屬情節嚴重,量刑等級亦應為最低程度。
自辯的鄒幸彤陳詞稱,判詞裁定追求民主有罪,表明不認為自己有罪,認為各被告「一日(監)都唔應該坐」,強調自己不會「求情」,發言期間多次被法官打斷。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